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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不给钱 员工辞职告“东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4:48 法制晚报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给付职工加班费1038.2元及补偿金250.96元

  本报讯(记者孙慧丽通讯员高志海)国庆节和元旦加了班,单位却没有给钱。于先生辞职后将原单位某体育用品公司 告上法庭,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体育用品公司支付于先生加班报酬及加班经济补偿金1289.16 元。

  2003年9月18日,于先生到某体育用品公司工作。同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双方约定, 体育用品公司如安排加班,应安排同等时间换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当年“十一”期间,体育用品公司安排于先生加了4天 班,但没有支付加班费。

  2004年3月10日,于先生递交辞职申请,当日体育用品公司批准其辞职,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接。

  2004年6月,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体育用品公司给付2003年“十一”期间的加班工资860元及25% 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给付2004年元旦期间1天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239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该支付加班工资。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体 育用品公司支付于先生2003年“十一”加班4天、2004年元旦加班1天的加班报酬1038.2元及加班经济补偿金 25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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