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创新:浙江省委制定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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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6:4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杭州7月27日消息(记者章恒)浙江省委近日制定了《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这十项制度实施办法包括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等实施办法。其中后三项是探索创新,前七项是调整整合或修订完善的。
这是浙江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省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17条整改措施之一。 这十项制度实施办法既严格遵循《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又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切实加强了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内部监督,《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等职责范围和运作程序;《民主生活会制度实施办法》对召开民主生活会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谈心交心、撰写发言提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通报会议情况等6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对党内事务的沟通,促进党务公开,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重要情况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及购买汽车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等。《述职述廉制度实施办法》对述职、述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如述廉内容包括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等7项内容。 为加强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信访处理制度实施办法》专门对党委、纪委建立信访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凡向党组织反映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对被反映人实施信访监督,信访监督可采用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巡视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了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对象、程序及注重巡视结果的运用;《谈话和诫勉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了任职谈话、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具体程序。 为了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对各级党组织、宣传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等如何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进一步发挥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询问和质询制度实施办法》对询问和质询的主体、对象、条件、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实施办法》规范和落实了党内法规所赋予各级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对不称职委员、常委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权力,明确规定委员、常委有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对亲属利用职务影响力取得不正当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等10种情况的为不称职委员、常委。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陆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