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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最大破坏电力设施案近日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6:57 中国电力新闻网

  本网讯7月1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15”大案——新疆最大破坏电力设施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21名罪犯受到应有惩罚,其中4名主犯被判处死刑或死缓。

  该犯罪团伙成员以四川、河南、安徽来疆的农民、无业人员为主,年龄在20至45岁,文化程度以文盲和小学为主 ,以同乡、亲戚为纪事纠集成团伙。该团伙内部分工严密,有专门负责踩点、爬杆割线、杆下盘线、运输、销赃等人员,另有 专门运输工具,多在夜间偏
僻地点作案。其中部分被告曾是电力企业雇佣的临时工,掌握了专业的带电操作技能,能熟练使用 测电仪器、绝缘棒等工具,辞职后,这些人组织网罗各自的犯罪团伙并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培养骨干分子,主要侵害城乡主干 线电缆和郊区、企事业单位用户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该团伙在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克拉玛依市、米泉市、阜康市、昌吉市、乌鲁 木齐县、轮台县等地,疯狂盗割高压输电导线,共作案84起。去年3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3·15”破坏电 力设备专案组。在侦破过程中,专案组共抓获3个犯罪团伙,捣毁3个销赃窝点。该案目前是新疆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 涉案地区最广的特大破坏电力设备集团案件。其中,2003年11月30日晚,黄建兵、胡术银、谢玉堂等5人携带作案工 具乘坐吕远驾驶的农用车到某水厂,将正在使用中的总长3750米的钢芯铝铰线盗割,由于该水厂有监控系统及时报警,所 盗割导线盘好后未被拉走。黄建兵等人的盗割行为,破坏了该水厂向乌市的正常供水,造成停产506小时31分钟,损失水 11万余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7万余元。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收购赃物罪对21名被告进行了判决。第一被告黄建兵因破坏电 力设备37起,盗窃13起,造成经济损失1049272.1元,被判处死刑;第二被告胡术银因破坏电力设备31起,盗 窃9起,造成经济损失261227.9元,被判处死刑,并处罚金20万元;第三被告吕远因破坏电力设备29起,盗窃9 起,造成经济损失806000.1元,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第四被告谢玉堂因破坏电力设备2 8起,盗窃9起,造成经济损失808280.1元,被判处死刑,并处罚金10万元。另外14名被告均因破坏电力设备或 盗窃罪被判刑,刑期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4年不等。

  犯罪分子销赃后,所盗赃物被就地加工成产品,其中米泉市某局挂靠企业福利铝制品厂多次收购赃物加工成铝制品返 销社会,在这次判决中,该厂厂长张殿荣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6万元。同案犯李某 、杨某也因同样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4万元 。(董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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