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烟尘固定污染源的监测采样位置应按照环保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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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0:22 中国环境报 | |||||||||
关于大气污染源监测采样孔开设位置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为保证固定污染源排放烟尘监测取样的代表性,在企业立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要求,使采样孔位于合适的位置。
二、对受场地限制,致使烟道较短,无法满足有关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中采样位置要求的火电厂和其他排放烟尘的固定污染源,应按照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中烟尘监测孔位置的要求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190号2005年5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