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乱作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0:28 南京报业网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田雨)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意见》指出,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意见》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