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公款追星将面临四种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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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3:50 大众网-农村大众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公众对一些地方官员花巨款邀请演艺明星到本地区演出的“公款追星”行为,讨伐声不绝于耳。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将以处罚、处分、降级、撤职的明文规定,着力杜绝这一在文化领域出现的“公款消费”。 2004年7月,四川省万源市市委强行向全市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摊派文艺晚
知情人士透露,这种晚会的投入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其直接的社会效果被媒体讥讽为“领导和明星进行了亲切握手”以及“满足了当地领导的追星愿望”。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条例》还对违反规定进行“公款追星”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