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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防林面临三大建设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20:4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题:我国海防林面临三大建设难题

  记者刘菊花、董峻

  台风接连来袭时,沿海防护林体系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记者在我国海防林建设专题调研中也发现,目前我国海防林建设仍然存在依法管理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毁坏红树林何以被判“破坏公共财物罪”

  红树林被称为“海上森林”,潮来没顶,潮去花开,在我国主要分布于广西、海南、广东、福建等地。由于多头管理和相关法律不健全等问题,红树林的生存和发展正受到严重威胁。

  广西北海市林业局副局长唐永彬说:“按理说,有红树林的地方就是林地,适宜种植红树林的地方就是宜林地。可是按照有关法律,海上滩涂属于海洋局管,利用滩涂要向海洋部门申请并缴费。所以严格说,我们种植红树林是不合法的。如果海洋部门把我们种了红树林的地方批给个体户‘海养’,那人家养殖户把红树林推倒反而是合法的。”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吴美如2001年非法围塘养殖,破坏红树林70多亩,政府部门在处理此案时居然找不到适用的法律依据。森林法没有将红树林纳入管辖范围,红树林也没有被列为珍稀树种。而且被破坏的红树林是多年生灌丛,无法计算蓄积,不能按蓄积来定罪,又不是幼林,也不能按株数来定罪。鉴于吴美如的破坏行为非常严重,不处理不能平民愤,政府部门最后只能以破坏公共财物罪将其逮捕法办。

  国家林业局驻海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王洪杰介绍说,我国涉及红树林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多项,其中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海洋部门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部门依据渔业法,土地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水利部门依据水法。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不相同,各个业务主管部门都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矛盾地方政府往往无法解决,影响了对沿海防护林的管理,对红树林管理的影响尤其大。”王洪杰说。

  经济利益驱动,毁林情况严重

  记者发现,一些地方领导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单纯强调发展地方经济,使沿海防护林和红树林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占地挖塘从事海产品养殖、未经批准毁林开矿、盲目开发建设旅游设施等现象最为突出。广东省近20年共损毁红树林近8000公顷,其中98%是挖塘养殖造成的。

  据海南省林业局营林处处长吴海进介绍,2000年以来,毁林采钛和挖虾塘之风再起,广西已经基本合拢的海防林又出现了道道缺口。尤其是已经挖好的高位虾塘,填复阻力大,耗资大,难度大。经3年治理,至今基干林带内仍有近万亩毁林开发的虾塘,有待继续填复造林。“治理-破坏-再治理-再破坏”,海防林的治理和破坏处于相持阶段。

  沿海中心城市周边,海防林体系面临更为严重的问题。在广西,北海、钦州、防城港市等沿海中心城市受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最大,加快海防林建设尤为迫切。但近年来城市人口增加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城区扩大、港口建设、公路建设等都要征占用部分海防林地,特别是海滨大力开发房地产,发展水产养殖业,造成沿海基干林带范围大幅缩小。

  城市建设和旅游开发也改变了一些海防林的管理权属,增加了海防林管理的协调难度。有的地方政府将一些滨海的海防林划为旅游开发区或城市公园,归属旅游、城建或园林部门管理,使林业部门无法对这些森林实行有效监管。

  林木质量不高,造林资金短缺

  我国沿海防护林普遍存在着林种单一、林种树种结构不合理、混交林比例偏小、疏残林比例高和中幼林比例过大的问题。红树林则存在着间断性小片状分布、林分高度下降、群落结构简单和造林成活率低等问题。

  制约海防林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资金短缺。目前各地的土地使用规划已经制定,海岸沿线和沿海滩涂宜林地没有全部列入林地范畴,有相当数量处于海洋或者渔业部门的管辖之下,即便是林地也已大部分承包到户。营造防护林投资补助不多,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助试点范围的土地每亩也仅补助5元。因此,农民和有关部门不愿意将土地用于营造海防林,而在这些土地上,本身也还有大量的土地纠纷没有得到解决。

  “地方政府或林业部门以行政手段强令群众营造海防林的效果很差。而要统一征地来造林,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又没有这样的经济能力。”广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江秀奎无奈地说。

  同时,有限的造林资金还存在拨付渠道不畅,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吴海进介绍说,由于造林资金使用过程审批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有的市县因财政困难而滞留、挪用造林资金,导致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了造林进度和造林质量。

  王洪杰建议,当务之急是制定沿海防护林和红树林保护发展规划,将海岸沿线和滩涂宜林地纳入林地范畴,依法解决相关的林地纠纷,稳步落实林木、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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