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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13年的公正——河南胥敬祥冤案纠错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08:12 东方网-文汇报

      文/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2005年3月15日,服刑13年的河南省鹿邑县农民胥敬祥跨出一道一道铁门,走出监号。“我没有抢劫,是被冤枉的。省检察院抗诉,我才能洗清冤屈!”胥敬祥的泪水奔涌而出。

      震动河南的首例省检察院无罪抗诉案件——胥敬祥案落下帷幕。

      案中案  舞弊案牵出沉冤

      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
发生十几起抢劫案。1992 年3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4月13日县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伙同梁小龙以及他带来的绰号“红龙”“黑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县公安局预审股。预审员李传贵详细审阅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151页材料时,疑窦重重。讯问时,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称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得来的。

      “我当时认为抢劫事实不清,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认定胥敬祥有抢劫罪行。我向领导说明情况后就把材料转给了局里内勤,并在案卷里写了说明。”李传贵回忆道。

      1993年7月,有人举报李传贵故意抽调胥敬祥案情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鹿邑县检察院以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 年8月终审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

      1997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再次指控李传贵有罪。李传贵徇私舞弊提请抗诉报告书放在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的案头。蒋汉生说:“我把李传贵案卷调来审查,发现李传贵当时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反倒是与李传贵案件密切相关的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疑点。”

      蒋汉生调取胥敬祥抢劫案的全部材料。李传贵案牵出胥敬祥的重大冤情。检察官蒋汉生从此走上了7年多的纠正错案之路。

      疑点多  千里奔波取证

      调卷审查结果让蒋汉生震惊!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证据均不成立。指控绝大多数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情况。

      而对那件关键证据——绿毛背心,胥敬祥多次申辩是在集市上买的旧衣服,而且有村民胥祖国作证,但当时办案机关没有对其取证。

      “1992年底,梁小龙被警方抓获。他否认与胥敬祥共同入室抢劫,更不知道什么‘红龙’‘黑龙’。”蒋汉生说。

      此外,从胥敬祥家扣押的衣物都是随处可以买到的物品,在辨认这些“赃物”的时候,侦查机关采取直面辨认法,不符合侦查辨认法定程序。经鉴定,在十几份讯问笔录中的签名也不是疑犯亲笔所签。

      蒋汉生开始复查案件。在监狱里,胥敬祥双膝跪地哭诉:“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几个人将我捆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脚打烂,后来用穿着皮鞋的脚跺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他们折磨我三天三夜。最后我不得不承认抢劫。”至今,胥敬祥右脚踝骨还是畸形。

      蒋汉生终于在山西找到了正在打工的胥祖国。胥祖国证明了他和胥敬祥一起在集市上买过多件旧衣服,其中就有那件绿色毛背心。

      1998年至2001年,检察官们辗转河南、山东、山西几省,奔波千里,为纠正胥敬祥错案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胥敬祥8起入室抢劫案没有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胥敬祥无罪。”蒋汉生反复梳理证据后慎重得出结论。

      昭雪日  服刑期剩15天

      胥敬祥被捕后,在监狱里开始了长久的“马拉松式诉讼苦旅”。

      2001年5月,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胥敬祥案一审判决实属错判。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2002 年4月,鹿邑县法院维持原判决。2003 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2004 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检察官蒋汉生在法庭上为胥敬祥作无罪抗诉。2004 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2005 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从检察环节终止了诉讼。两天后,鹿邑县检察院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一天离胥敬祥服刑期满只剩15天。

      “是检察官和省检察院帮我活下来的。”胥敬祥泪流满面。

      蒋汉生说“错误的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5年无法提起公诉,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执法行为不规范,是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二者同等重要,任何背离和偏颇都会破坏法律的公平正义,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

      新闻背景

      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刑事案件抗诉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根据上诉程序提起的抗诉,即下抗上审;二是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即同抗同审。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抗诉对于检察机关无论是在一审、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其称呼虽有所不同,但其本质没有差异,或者说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没有改变。无论是作为公诉人还是抗诉人,或再审中“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检察机关都是代表国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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