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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案件必须讯问疑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1:18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在审查王怀伍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案件承办人在阅卷的基础上,耐心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认真核对有关证据,认为该案嫌疑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后该院检察委员会也一致认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这起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案件正是属于省检察院所规定的在审查逮捕时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10类案件范畴。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获悉,去年上半年,我省检察院即发出《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实行“听取”制度的通知》,要求在10类案件
中审查逮捕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此基础上,我省检察院根据实践对此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并将于近期出台《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认真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这一规范性文件加以具体指导。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将讯问犯罪嫌疑人确定为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有的地方难以做到每案讯问,所以确定了4类重点案件。我省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每案讯问的地方,要重点保证“十类案件”必须讯问。这10类案件分别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捕与不捕难以确定的案件;刑事责任年龄不清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矛盾或供述违背常理的案件;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案件;侦查活动可能违法的案件;其他需要讯问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该“意见”同时还规定,对于确实难以讯问的,要及时给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辩解告知书》。对于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该“意见”要求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试行“律师见证制度”,即讯问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在场见证。有关人士认为,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于复核证据,防止错捕,保证办案质量;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像佘祥林这样的案件重演。从实践来看,阜阳、亳州等地检察机关认真执行此项制度后,都相继发现并避免了多起错案的发生。

  (吴贻伙)

  作者:张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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