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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闭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2:53 山西晚报

  会议批准通过4部条例,1项决议,6个决定,废止3部法规

  本报7月29日讯

  (记者李莉)今日下午,历时5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圆满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等4部条例,1项决议,6个决定,同时批准废止
3部法规。省人大批准的4部条例分别是《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同时,省人大表决通过关于批准省本级2004年财政决算的决议,批准通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等6个决定,同时批准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3部法规。

  会议通过《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9月1日起实施

  焦炭企业乱排煤气最高罚10万

  本报7月29日讯

  (记者李莉)今年9月1日起,焦炭企业肆意直接排放和燃烧排放剩余煤气将受到5-10万的罚款。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通过的《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对焦化企业建设、生产和污染防治做出规定。《条例》规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城市规划区及其以外5公里范围内(城市居民供气需要的项目除外,但必须从严控制);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村庄2公里范围内;主要河流两岸、其他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源地和水库库区以外3公里范围内;铁路、公路国道和省道两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焦化项目。同时,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煤气必须回收,综合利用,禁止将剩余煤气直接排放和燃烧排放。如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条例》还对现有焦化企业的治理、焦化产业规划和焦煤资源保护、焦炭经营等方面予以详细立法。

  会议通过《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危害引黄工程行为最高罚5万

  本报7月29日讯

  (记者李莉)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通过《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立法保护引黄工程及其水质安全。《条例》规定,引黄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引黄工程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具体要求,在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八种行为:从事爆破、打井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建设造纸、焦化、洗煤等污染严重的企业;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修建非工程需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葬墓、挖窑及其他采挖活动;擅自打桩、堆放物料、开垦、种植;机动车在堤(坝)顶、涵(管)、渡槽、交通桥上超限行驶;在调蓄工程、进(出)水池、渠道内网箱养鱼、清洗车辆和容器。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由引黄工程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还规定严禁7种污染引黄水质的行为,对引黄河水水体安全予以保护。本《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张保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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