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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黑老大桑粤春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3:45 重庆晨报

  全国人大代表涉黑案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黑老大桑粤春被判死刑

  本报讯据东亚经贸新闻30日消息7月28日下午,备受瞩目的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涉黑案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判处桑粤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8日13时30分许,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法警将桑粤春等6名被告带入审判大厅,此6人均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人员。吉林省高院最终驳回了此6名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告罪行累累

  据了解,被告人桑粤春(原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局主席,1962年出生,曾任全国人大代表、2002年10月27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终止代表资格)于1993年担任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总经理,后任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总裁。在此期间,桑粤春以经办公司为依托,对外以经营“长春吉港集团公司”为合法招牌,对内制定了严明的组织制度,并雇用保镖,准备了猎枪、气枪等作案工具,动辄以暴力相威胁,欺压、残害群众,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恶意拖欠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个人款项;同时,利用特殊身份和各种手段寻求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干扰办案,逐步形成以桑粤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桑粤东、桑粤萍、刘鹏举、杨凯峰、孟宪东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其中贪污额达1.2亿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法官当庭宣读了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被告桑粤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14项罪名成立,犯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前,桑粤春及其团伙成员等17人因其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侵吞国有资产等多项罪名,于2004年9月3日被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5年4月2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理该案,以贪污罪等14项罪名一审判处桑粤春死刑。一审判决后,桑粤春等6名被告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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