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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规定卡住“一房多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7:11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宋湘波)房子买了几年后,突然又出现另一个业主。开发商“一房多卖”的现象一度成为我市市民投诉的热点。为此,《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出台了有关规定,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切实防止“一房多卖”。

  现状

  “一房多卖”成为投诉热点

  2002年8月,北碚区李先生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套建好的住房,近日李某才发现这套房子已被该房地产公司转卖给了另外两人,更奇怪的是三个房主都有房交所办理的房产证。不少市民都曾向本报热线反映过开房商“一房多卖”的事件。

  “一房多卖”和一处财产多次抵押和销售一度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这是由于当前法制不健全,房产登记部门工作不认真等因素造成的。”一律师称。

  规定

  预告登记保护购房者利益

  物权法专家、重庆工商大学教师张晓娟称,《草案》中的三条规定可以从多个角度防止“一房多售”。

  一是突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登记机构不得拒绝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复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但复制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三是债权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期房等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有权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允许市民查阅、复制和预告登记这些规定能从制度的角度防止房子以及其他不动产的一物多售。”张称。

  与此同时《草案》也作了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关于不动产的登记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异议

  一次性登记执行有困难

  不动产登记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去哪里登记?

  目前我国办理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房产、工商行政等多个管理部门。如果当事人分别和这么多机构打交道,自然会成本增加,费用增大。《草案》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方向,但这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本身也有一个过程。”张晓娟认为从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看统一登记的可行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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