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定:新道路五年内不准“开膛破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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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7:1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专电(记者李志勇 倪红梅)记者28日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8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新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 马路挖了铺、铺了挖的现象在北京时处可见。《办法》对此做出专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
为保证道路完好率,《办法》还提出,城市道路养护作业单位将以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办法》还规定,北京市各级路政部门要将病桥、危桥和破损严重的道路列入账单,负监管责任。 据统计,北京市目前有城市道路4700多公里,其中一部分是无明确产权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无主路”。《办法》实施后,将尽快把这些“无主路”列入管理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