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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7:56 南京晨报

  昨天下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政府责任相关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特别是苏北农村二孩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引起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生育观念落后、农村社会保障缺失、有的医疗保健机构管理疏漏等,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和预防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为此,《决定》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其他方面的责任: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关爱女孩等活动,扶持农村独生女孩户,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县级以上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具体的管理制度;三是“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等社会风尚,做好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平衡等方面内容的公益宣传”;四是有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在其相关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关键词:三个环节妊娠药品要有购销记录

  为了不给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可乘之机,《决定》规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在指定的机构经“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才行。对于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规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凭医学诊断意见书才能人工终止妊娠。如果是对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为了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决定》规定,销售者“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完整的购销记录”,购药的施术机构则“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保管制度”,并且“应当为妊娠十四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

  关键词:打胎出证明严管中期以上终止妊娠

  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问题,《决定》对此只作了原则表述:“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妊娠十四周以内的妇女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妇女,如果人工终止妊娠的话,是不需要受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约束的。当然,如果是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则同样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关键词:五大禁止行为非法做手术最高罚三万

  根据该《决定》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五种行为是严格禁止、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一是使用超声波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二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三是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四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五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对于有证据证明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了上述违法行为的,《决定》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决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有关行政处分”。应当指出的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是指为他人实施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人,而不是指妊娠妇女本人。

  关键词:举报有奖举报者奖金至少一万元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那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打胎、非法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把奖励制度落到实处,防止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决定》规定:“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一万元以上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作者:苏仁法 刘颖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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