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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办法(草案)》进入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11:35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不符合水功能区划,擅自从事旅游、餐饮等活动的,有可能受到最高5万元的处罚。记者昨日获悉,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省政府拟定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办法草案》对地下水开采、水功能区划分、排污管理、水资源费征收以及节约用水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

  据介绍,我省水能资源丰富,水能理论蕴藏量1874.5万千瓦,居全国第六位。近年来,随着水电开发热的兴起,各开发商争相开发水能资源,有的地方出现了任意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越权审批、违规签约等现象,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电站,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依据新的《水法》和《行政许可法》中的有关规定,《办法草案》对水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方式、转让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水能资源使用权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具体办法由省政府规定。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饮水源保护区禁止排污

  《办法草案》还明确提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网箱养鱼。堆放、倾倒废弃物、生活垃圾以及弃石、弃渣和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此外,《办法草案》提出,我省将按照水资源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省内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否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节水设施不合格不供水

  《办法草案》还对各单位和服务部门的节约用水的管理提出规定,要求各地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此外,在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验收节约用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定用水指标,供水部门不得供水。

  从江河湖泊取水要交费

  为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规划管理,《办法草案》进一步强调了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并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保证取水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对不安装取水计量器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草案》还对地下水开采、水库建设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作者:谭艳嵩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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