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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焦化产业地方法规在山西出台 9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18:30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7月30日电(记者陈忠华)我国首部焦化产业地方性法规,日前在焦炭生产大省山西问世。《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已经过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表决,同意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有关专家指出,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焦老大”山西对焦化产业的治理规范,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政府对焦化产业的宏观调控,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条例分为现有焦化企业的治理、焦化产业规划和焦煤资源保护、焦化企业建设、生产和污染防治以及焦炭经营等多项内容。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办法,关闭淘汰污染严重、浪费资源和技术落后的焦化项目,严格控制全省焦炭总量;土法炼焦、改良焦一律取缔,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且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焦化产业政策规定的焦化项目,也应限期关闭,拆除设施,恢复地貌。

  新建焦化项目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除了办理规定的手续和评价文件外,其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要高于60万吨,必须同步建设配套的装煤、推焦、熄焦除尘装置和煤气净化、废水处理设施,必须符合煤焦油、粗苯等化产品和剩余煤气综合利用的要求。

  条例同时还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新建焦化项目,城市规划区及其以外5公里范围内、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村庄2公里范围内等环境敏感地区均禁止建设新的焦化项目。

  山西省将鼓励对煤焦油、粗苯等化产品进行深加工和集中加工,综合利用;禁止将剩余焦炉煤气直接排放或者燃烧排放,违反规定的企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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