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专家:黑龙江强制婚检不违法 “自愿婚检”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1:19 东北新闻网

  近日,有关“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引起诸多争议。7月29日《新京报》报道,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等五部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就这一争论给出了最新的答复:婚检工作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但专家认为——

  今年6月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这一《条例》出台后,有关“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被炒得沸沸扬扬。

  早在2003年8月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旧条例规定的强制婚检的内容,而对进行婚姻登记的公民是否要提交婚检证明没有再作明确规定,因此,许多专家认为该条例主张“自愿婚检”,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也因此在婚姻登记中不再要求提交婚检证明。但是,1994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黑龙江省人大制定的《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依据是作为国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而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它们对于婚姻登记是否要提交婚检证明的规定各不相同。

  是否立法冲突,专家说法不一

  对于这三部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专家有不同意见。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前红认为,这三部法律、法规之间关于婚检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法律《母婴保健法》要求规定了婚姻登记前必须提交婚检证明的规定(即所谓的“强制婚检”),那么作为下位法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在涉及婚姻登记时,就必须作出同样的规定,如果不作出相同的规定,从文本上理解就是承认“自愿婚检”,就是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现在,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出必须“强制婚检”的规定,又与《婚姻登记条例》相冲突。

  不过,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莫纪宏看来,这几部法律、法规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冲突的问题,作为法律的《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强制婚检”,《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否定这一规定,只是没有再进行具体规定而已,不能把《婚姻登记条例》不作规定理解为与前者相冲突,因为《母婴保健法》已经作出了规定,作为行政法规的《婚姻登记条例》就没有必要重复作出规定。既然《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并没有冲突,那么,依据《母婴保健法》制定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也就不存在与《婚姻登记条例》相冲突的问题。他认为,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之所以实行“自愿婚检”,是因为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准确造成的。

  其实,何止在“婚检”的立法上,规定同一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打架的事情还很多。

  莫纪宏、秦前红都认为,立法冲突危害不小,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影响到法律的权威,使公民的行为无所适从,从而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不可小觑。

  即使冲突存在,也有解决路径

  其实,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等。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对立法冲突进行审查(通称违宪审查)的基础。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规定了我国的事前与事后违宪审查机制。事前审查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等。而事后审查则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等等。

  5月30日媒体报道,河北一位普通农民王淑荣发现河北省关于养殖用地的规定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一致,于是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河北的地方法规,引起了高度重视。近日,经过法定程序,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一位农民的心愿终于实现,引起了社会关注。但是,能像王淑荣这样幸运的人并不多,每年公民提出要求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建议很多。而实际能接受并最终得以修改的却是非常少。

  至于有关国家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法律、法规提起违宪审查的建议,按照莫纪宏的说法,还没有一例。

  社会团体、公民提出审查的建议多,但最终能实现的却很少的原因,莫纪宏分析认为,这里面存在体制障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程序的缺陷,比如如何受理,审查的期限,是否要答复,以及没有答复是否要承担后果等等问题,法律都没有规定。

  秦前红认为,国家机关很少提出法律、法规审查的建议,是因为某一国家机关往往是执法主体,法律、法规往往与他们自身有利益关联。而社会团体、公民提出审查建议很难实现,也与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制不完善,程序上不好操作有极大关系。

  法规备案审查机制要不断完善

  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违宪审查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该审查备案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国务院所立行政法规在内的、全国各位阶法规是否违宪违法,此外还承担着法律解释的职责。许多人因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机构。

  莫纪宏认为,法规审查备案室只是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作机构,不是国家机关,缺乏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并没有实际撤销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的权力。我们现在需要按照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有关违宪审查程序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建立违宪机构和构建相关的程序审查机制,使现行法律规定的违宪审查能有效地运转起来。

  秦前红也认为,违宪审查的模式的建立与一个国家的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相关联,我们没有必要照搬一些西方国家的模式,应当按照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来构建我们的违宪审查模式。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建立,是一个进步,但仍然存在缺陷,审查没有跟个案联系起来。我们现在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程序机制,例如规定提出审查的主体、审查期限、如何答复等等,让社会团体、公民提出违宪审查的渠道更加顺畅,违宪审查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他还认为,一些法规之所以出现违法的现象,跟我们一些地方在立法中的公开性、民主性不够有相当关系,今后应当更多地举行立法听证等形式,增强立法的公开性、民主性,避免法规违法的现象。

  前不久有消息报道,即将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稿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秦前红认为,如果这一制度建立,就意味着对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可以进行司法审查,这无疑是一个好的建议,但是,对于一些地方的党政联合发文的一些文件,仍然没有可诉性,因此,许多问题还值得研究。

  民政部门没有抵制法律执行的权力

  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的答复认为,婚检对预防出生缺陷作用有限,且婚检存在大量“走过场”的现象;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加强婚检工作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可是,这只是对婚检对于预防出生缺陷,强制婚检有无必要的答复,并没有说明有关婚检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应当执行那一部法律或法规。

  事实上,在《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出台后不久,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就表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秦前红认为,民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有执行法律的义务,没有抵制法律执行的权力,因此作出这样的表态是不合适的。黑龙江省民政厅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民政部反映,也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法规进行审查的建议。当然,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在备案时,发现这一地方性法规确实与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地方性法规也必须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国务院在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也可以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莫纪宏认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母婴保健法》并不冲突,一些地方民政部门根据自己的理解,实行“自愿婚检”是违法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的力度,督促他们严格遵守法律。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作者: 杨涛( 检察日报) [编辑: 周纯明](来源:东北新闻网)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