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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挂顾客照片当招牌 照相馆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4:26 法制晚报

  律师:顾客有权要求照相馆立即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镜头回放

  几个月前,李女士曾到一家照相馆照过“艺术照”,感觉不错。前几天,她再次从这家照相馆门口经过时,忍不住又 进去看看,不料,却发现自己上次照的“艺术照”,被照
相馆作为招牌广告,挂在屋内的墙上。

  对此,李女士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当即向照相馆的老板提出异议。但照相馆的老板认为,该照片被挂在照相馆 屋内,而没有挂在外面的橱窗里进行公开,因此,照相馆的行为对李女士不构成侵权。

  请问,顾客的照片被挂在照相馆屋内,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分析

  赵卫东律师认为,照相馆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 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由于照相馆未经李女士的同意擅自将李女士的照片挂在照相馆内,目的是吸引进馆的顾客,以此为照相馆招 揽生意,具有营利目的,故此照相馆的行为已构成对李女士肖像权的侵犯。

  针对上述行为,李女士可以依法要求照相馆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文/通讯员杨桂栋张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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