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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购买行为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0:58 每日新报

  精神病人私拿家中钱款购买高档相机张家民黄瑾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黄瑾】精神病人徐某在发病期间,偷拿家中给孩子交学费的3000元钱,到商场购买了一台奥林巴斯相机和一个胶卷。徐某的丈夫得知情况后找到商场要求退货,但商场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为其退货。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情况下实施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呢?日
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此做出回答,该院判决书认定徐某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判令商场退货。

  42岁的妇女徐某系精神二级残疾人。1998年,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事发当日,徐某在某商场花2980元购买了奥林巴斯照相机一台及富士胶卷一个(价值20元)。应徐某要求,商场营业员将胶卷上好。回家后,徐某使用该相机照了相。但两天之后,徐某的丈夫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未予应允。经过消协调解,商场同意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为徐某退货。但后来该商场又以徐某已使用相机,影响了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为徐某退货。于是,徐某的丈夫以徐某的名义将商场告上法庭。其夫在庭审中说,徐某系精神残疾人,事发当日下午,她偷出家中存放的给孩子交学费的3000余元钱,来到被告处购买了奥林巴斯相机一台及富士胶卷一个,共花去人民币近3000元。

  他从孩子处知道情况后非常着急,带着相机找到商场要求退货,然而商场却不同意。为了解决问题,他又找到区消协。经多次协商未果,他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退掉相机,商场返还其相机款。

  被告商场的代理人表示,徐某在被告处购买相机情况属实。消协和徐某的丈夫找到商场时,商场同意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给予退换。但经了解,该相机原告已使用,影响二次销售,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原告系精神二级残疾的精神病人,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期间仍在治疗精神疾病。而且,原告家庭经济较困难,其在享受国家“低保”待遇的情况下,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擅自动用家中较大数额的资金,购买高档消费品。该行为不应认为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且该行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告该民事行为应确认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的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和被告应相互返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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