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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逃废债务,问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4: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高院防范金融风险五条司法建议引人瞩目

  本报讯记者林洁、通讯员粤法新报道: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法人背后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增设故意逃废债务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金融风险的五条司法建议引人瞩目。昨天,广东省政府专门召开“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研讨会。

  据了解,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五条司法建议受到省委领导、政府及金融界的广泛关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两次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为完善金融市场立法体系,为金融安全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广东高院同时提出了五条立法建议———

  完善信贷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银行信贷行为。建议尽快制定《贷款法》、《消费信贷法》等规范贷款的专门法律,从法律上规范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行为;

  完善公司法,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明确规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条件,使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隐藏在法人背后的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尽快制定统一的企业清算办法。规范企业终止后的退出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担保法。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对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质押纳入担保法调整的范围;对无效担保的具体情形及法律后果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使银行充分认识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完善金融资产的刑事保护制度,遏制金融犯罪。建议扩大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和适用条件;增设故意逃废债务罪。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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