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引起国家赔偿须接受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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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6:0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江苏省法院系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10年间,有案可查的对责任人的追偿案例只有1起。 追偿行为的缺失,使得对责任人的追偿只能停留在书面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成了“休眠条款”。
本报南京8月3日电 记者申琳报道:江苏省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追偿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对刑事赔偿作出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是据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全国多数地方的相关机关在执行国家赔偿后,由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往往停留在书面上,近年来国内一些著名的国家赔偿案例大都没有将追偿完全落到实处。江苏省高院介绍,江苏省法院系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10年间,有案可查的对责任人的追偿案例只有1起。追偿行为的缺失,使得《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成为“休眠条款”,责任人并没有承担因其个人过错造成损失的责任。这样,可能会助长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甚至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促进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约束工作人员司法行为的角度出发,针对追偿中存在的执行机关不确定、数额不明、程序不清等问题,在《规定》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国家赔偿的追偿工作可以落到实处。 据了解,被追偿的责任人主要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三种类型: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对有这三种行为者,追偿只是惩罚的一部分,不影响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法院系统关于国家赔偿的追偿工作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当赔偿义务机关为基层人民法院时,由赔偿小组负责办理。按照规定,追偿工作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经院长审批进入办理程序,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关于追偿的数额,江苏省法院系统是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额为限,同时考虑被追偿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等具体细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追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追偿的数额不超过被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 《规定》要求,追偿决定作出后,被追偿人应当自觉缴纳,不主动履行的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追偿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