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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部门赔偿6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7:34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日照讯 行人康某驾车在一危险路段坠沟死亡。公路管理部门因未在该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瑕疵被告上法庭。近日,东港区法院判决公路管理部门赔偿康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

  4月24日,康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上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华水泥厂路段处。该路段由四车道改为三车道,康某驾车行驶出了路面,坠入路旁排水沟内当场死亡。康某家属认
为,事故发生地由四车道改为三车道,且排水沟内构筑石块出现移位,而公路管理部门未在该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遂以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不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公路管理部门认为事故责任在于康某自己,不同意赔偿。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未在事故发生地点四车道改为三车道处设置警示标志,且排水沟的构筑石块出现移位,存在管理不善或管理上有瑕疵,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康某酒后驾驶、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按照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通行、未戴安全头盔以及被告未在事故发生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康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负有次要责任,故被告对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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