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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春泣血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36 东方今报

  李玉春,1974年出生在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17岁起在温州等地做服装生意。2002年,李玉春到上海考察准备投资服装项目,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到上海出差的李信,后来两人关系日益亲密,合伙开办了公司,但两人之间的“合作”产生了分歧,最后反目成仇。重庆消息7月12日,下跪副市长李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的第8天,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下跪副市长举报人李玉春涉嫌窝藏罪案,驳回李玉春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5年有期徒刑的原判。因各种原因,举报人李玉春的辩护律师靳学孔7月23日才看到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
判决书,李玉春在判决书上用鲜血写下了“打击报复”四个大字。靳学孔说,目前李玉春被羁押在山东女子监狱服刑,并在接到判决书时就决定申诉。举报人血涂判决书

  靳学孔说,他在7月23日晚上才收到李玉春一案的终审判决书,该判决书是李玉春姐姐李玉芬从山东临沂邮寄过来的复印件。“尽管有心理准备,但还是让我吃惊不小,判决书上写着‘打击报复’四个大字”。此前的17日晚上,靳学孔意外地接到李玉芬的电话,李玉芬说李玉春的案子判了。这让靳学孔更加感到意外,“7月15日,我打电话到德州市中院,询问李玉春上诉一案的进展情况时,主办张法官说还在审理中,我问能不能开庭审理,张法官说还没决定是不是开庭”,直到现在靳学孔仍感到迷惑。记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了判决书的复印件,判决书两页上分别用血写着大大的“打击”、“报复”字样。同时记者获得的还有血写的“我对不起妈妈”,“我对不起姐姐”,“我对不起弟弟”等字样。李玉芬说,7月20日早晨她在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见到了妹妹李玉春,分别时李玉春把终审判决书交给了她,“我打开一看,妹妹用血写了‘打击报复’四个字”。法官推诿不给判决书这份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的(2005)德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审理终结结果认为,该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同时,靳学孔律师认为他在该案二审时,提交了请求法院调取有关李玉春立功表现相关证据的申请和二审开庭审理的申请,但是没有得到答复。而且对于李玉春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上只字未提。从7月20日开始,靳学孔数次致电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玉春案的主办张法官,请求法官寄发终审判决书,而张法官一直不予配合,“他的理由竟然是:等我月底发工资了,我自己给你寄一份过去”。截止到8月3日,靳学孔仍未接到法院应予以邮寄给当事人辩护律师的判决书。法院未考虑立功表现7月28日,靳学孔律师在山东女子监狱见到了李玉春,让李玉春在申诉书上签字,当看到第七页其母亲病逝的文字时,李猛然用手捶打着和律师之间的会客室玻璃,并用头撞击,“她激动得用头把玻璃撞掉了,根本无法控制”,本想当天就到德州中院申诉的打算只得落空。靳学孔说,如果不出意外,申诉书将在本月底以前递交德州中院,如果驳回我们就递交给山东省高院。靳学孔说,法院为什么不考虑李玉春的重大立功表现,李信被判无期就是最好的证明。如果法院采纳李玉春有重大立功表现情节,李玉春可能会判3年以下缓刑。“有人怕我出去再告”记者还通过渠道获得了李玉春在判决书背面写给一个朋友的信,通过种种证明证实她是冤枉的,以下是信件部分内容:“5月25日我接到判决书后发现本应以刑法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定的(罪)却以第二款判的(刑)。第一款(刑期)是一到三年,第二款是五到十年。法律规定三年以内可以判缓刑,我在上诉材料中提出质问时,法院给我补发了一张证明,说是笔误写错了。我说既然条款改了,刑期也应该根据第一款改过来,他笑笑说那个不改。”“上诉后,2005年7月8日,德州市中院来核实时说可以判缓刑,让我回家‘交点钱’,我当时答应交多少钱都可以,而且把二姐(李玉芬)电话给他让他联系。但在7月15日我却接到维持原判的结果。日期是7月12日写的。知情人告诉我,是省里有人不敢让我出来,怕我出去再告,说抓我抓错了要赔偿,要追究责任,还有人说,省里有人怕我出来再追究李信的事,因为他贪污的不止这么多钱,你再告就会引出他的保护伞来,也会让李信死刑。德州中院的人下判决不敢见我,而是让所里交给我的,因为他们很为难。”

  新闻回放李玉春原本与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合作开办公司,后来她发现李信先后将几百万来路不明的资金汇给公司然后再转走。李玉春从2003年2月便开始向山东省纪委、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其间李信曾伙同其他人绑架、殴打李玉春,并给她100万元“封口费”。但李玉春拍下了后来引起轰动的“济宁市副市长下跪照片”。此后李信及其亲信多次恐吓李玉春及其弟弟李登峰,要他们“交出照片底片”。2003年10月下旬,不堪其扰的李登峰同意与对方见面商议。但到约定地点,却被五名陌生人围攻。李登峰在打斗中将其中一人扎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间李玉春曾给李登峰3万元现金。2003年12月8日,李登峰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罪逮捕。2004年6月22日,李玉春被山东临邑警方以“包庇罪”逮捕。2005年1月5日,罪名由当初的“包庇罪”变成“窝藏罪”。01Z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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