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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调解协议屡遭"执行难" 专家:应具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5:07 龙虎网

  【龙虎网讯】“几经周折,好不容易调解好一起纠纷,当事双方也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但经营者回去后却翻脸不认账了,你说我们能怎么办?”昨天,秦淮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黄志书致电本报认为,如果要修改《消法》,也应考虑赋予消协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

  案例:消协调解协议屡遭“执行难”

  “经消协调解达成协议后,经营者又反悔不予履行,这样的事情每年都能碰到一些。”黄志书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去年初,消费者汪先生到中华路一家科技公司维修摄影机。当时,汪先生因粗心大意,忘了问维修需要多少钱。两天后,科技公司通知汪先生前去取修好的摄像机,维修费为2800元。汪先生一听傻了眼,便向秦淮区消协投诉。

  秦淮区消协受理调查后认为,虽然此事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在科技公司,其在维修之前没有告知汪先生要维修哪些部件,维修费需要多少,这已侵害了汪先生的知情权。

  经秦淮区消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科技公司同意只收取汪先生维修费600元。

  “双方当时都在消协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按道理,这事已圆满解决了。但没想到,科技公司后来却反悔了,死活不愿交出机子。”黄志书说,为这事,他们消协工作人员也不知道跑了多少趟。最后一直耗了半年多时间,汪先生无奈给了科技公司1400元维修费,才把机子拿到手。

  建议:赋予消协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黄志书认为,消协组织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它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带有公权性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如果消协调解协议不能执行,这就会造成维权资源的巨大浪费。每天有那么多消费投诉,消协哪有那么多精力老耗在一件事上?另外,消协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还会导致消协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受到影响;部分消费纠纷最后涌入法院,还将增大解决消费纠纷的诉讼成本,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黄志书建议,如果要修改《消法》,应增加这样一条规定,凡是经消协调解,当事人双方签字同意的消协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鼓楼区消协有关负责人徐海波也同意黄志书的观点。徐海波认为,一旦纠纷双方在消协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这就相当于形成了合同关系,理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要不然,经营者说不履行就不履行,这岂不是把消协的调解工作当成了儿戏?

  作者:黄敏 邹伟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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