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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贵阳市商业银行行长受贿及违法放贷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8:07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原贵阳市商业银行行长李隆中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昨日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隆中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原贵阳市商业银行行长受贿及违法放贷案宣判
经法院查实,1997年7月,被告人李隆中与魏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魏某离婚后携女儿无住房居住。李隆中便请陈林为魏找一套住房。后陈林在贵阳市荷叶巷出资买房并以魏的母亲的名义于1999年12月22日办理产权手续后给予魏某,该房经贵阳市物价局鉴定价值人民币108407元。

  2001年9月,贵州万东实业股份公司向贵阳市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500万元,经李隆中主持审贷会后审批发放了该笔贷款。2002年春节前,李隆中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赵为林送的现金10000元。

  法院还查明,1998年2月,贵州泰生娱乐有限公司向贵阳市商业银行宏达支行申请贷款500万元。贷款到期后,该公司采取贷新还旧的方法,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于2001年11月29日再次向宏达支行申请贷款500万元。该行审批上报后,李隆中签字同意发放。至案发时,贷款仍未归还。

  1999年2月,贵州泰生娱乐有限公司向贵阳市商业银行云岩支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由该支行审批上报后,同年3月11日被告人李隆中签字同意发放。2001年贷款到期后,贵州泰生娱乐公司又采取贷新还旧的方法,提供虚假财务资料,向贵阳市商业银行宏达支行贷款500万元。李隆中于2001年3月26日在贷款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发放。2002年贷款到期后,贵州泰生娱乐公司再次采取贷新还旧的方法,向贵阳市商业银行宏达支行贷款500万元,被告人李隆中于2002年3月22日在贷款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发放,至案发时,贷款仍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隆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18407元,违法发放贷款1000万元,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由于被告人李隆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和从轻惩处。据此,法院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李隆中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赃物住房一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欠赃款人民币10000元,依法继续追缴没收。一审宣判后,当审判长问李隆中是否要上诉时,李隆中称,将与律师商量之后再作决定。 作者:廖波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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