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清除老旧电梯安全隐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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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2:22 京华时报 | |||||||||
老旧住宅电梯被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消除本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意见的通知。通知将老旧住宅电梯纳入特种设备的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要求各区县政府查清每一台老旧住宅电梯的安全隐患现状、产权归属和隐患整改资金筹集情况等,在1年内基本消除隐患。
通知要求,老旧住宅电梯的产权人须负责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产权人与物业管理单位或使用人有明确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工作。对于房改房,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是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也是出资主体。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电梯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 通知还要求,市级、区级直管公房要在1年内彻底消除老旧电梯安全隐患,其他居民住宅老旧电梯的安全隐患力争在1年内基本消除。对于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此外,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整改资金按规定从公共维修基金和售房款中解决。对于不能从公共维修基金和售房款中解决的,由原售房单位筹集资金解决;原售房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落实资金。按上述渠道均不能解决整改资金的,由区县政府协调相关单位筹集资金,用于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市级、区级直管公房老旧电梯隐患整改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规定从公共维修基金和售房款中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