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斩立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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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9:31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无锡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近期正式颁布实施,其中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可以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规定》要求,各地区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危险程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不能当场立即纠正或排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可以发出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整改无望的,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乡镇(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要求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英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