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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斩立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9:31 江南晚报

  本报讯无锡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近期正式颁布实施,其中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可以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规定》要求,各地区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危险程
度以及安全生产需要,确定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检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对其他有关生产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街道)对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有关生产性企业的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不能当场立即纠正或排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可以发出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整改无望的,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乡镇(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要求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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