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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系伪造,调解怎能生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2: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8月3日,本报以《二问淮南仲裁委员会:裁决已生效何来调解书?》报道了淮南仲裁委员会受理江淮晨报被申请仲裁一案的仲裁情况。更让人难以相信的是,2004年12月份,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根据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调(2004)04号调解书,对江淮晨报的银行账户存款487116.23元予以冻结(划拨)。实际上,其所依据的淮仲调字(2004)04号调解书是在江淮晨报以及江淮晨报淮南记者站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收的。

  2004年2月,当申请人韩某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淮南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时,江淮晨报淮南记者站的以前案件的代理人——淮南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竟以一张印有伪造公章印迹的授权委托书(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认为印章系假冒),在江淮晨报及江淮晨报淮南记者站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江淮晨报淮南记者站代理人的身份签发了更加侵害江淮晨报合法权益的淮仲调字(2004)04号调解书。2004年12月24日,根据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调字(2004)04号调解书,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强制执行了江淮晨报48万余元。2004年11月17日,合肥市公安局关于江淮晨报印章被伪造一案作出鉴定书。鉴定结论是:检材上“江淮晨报”印章印文与样本上“江淮晨报”印章印文不同一。2004年11月22日,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江淮晨报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在此期间,江淮晨报多次向淮南仲裁委员会反映,希望其能撤销调解书,但淮南仲裁委员会却置若罔闻,任由江淮晨报的合法权益被进一步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认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认为,淮南仲裁委员会作为中间机构,处理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应当处于中立位置,其主持下作出的调解书应当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但因为其中一方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那么在这样情况下作出的调解就不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这种调解显然是无效的。从立法的原理出发,淮南仲裁委在接到江淮晨报的举报后,应当主动撤销调解书。同时,在江淮晨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对违法作出的调解书不予执行,或者向淮南仲裁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撤销调解书。

  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主任、合肥市政协委员、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和生律师认为,关于江淮晨报淮南记者站的原委托代理人所谓代理签发调解书时的授权委托书印章的鉴定,合肥市公安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已认定“两个印文不同一”,无论该授权委托书是何人伪造,起码可以认定,代理人为无权代理,该份调解书应为无效。淮南仲裁委员会应当主动撤销调解书,同时,法院也应当暂缓执行此案。

  合肥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认为,经合肥市公安局鉴定结论是:检材上“江淮晨报”印章文与样本上“江淮晨报”印章印文不同一。这就是说,这份调解书没有生效依据。而代理人的行为已经导致被申请人近50万元钱被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报社的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涉嫌犯罪。调解书生效的重要证据——授权委托书已经涉嫌伪造,相关责任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江淮晨报就此事多次向淮南仲裁委员会反映,希望淮南仲裁委员会撤销其作出的调解书,但你为何置若罔闻,置之不理呢?请问淮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所依据的委托书系伪造,这样的调解书能生效吗?

  ·本报记者·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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