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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贿者求情,政府部门切莫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8:18 扬子晚报

  被控向毕玉玺行贿28万美金的北京通州区宋庄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军上周出庭受审。庭审中,张桂军的律师向法官出示了通州地税局、教育委员会等多家单位为张桂军写的“求情书”,“求情书”说,在张桂军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通州宋庄建筑公司效益很好,成为该地区的纳税大户,并积极向政府缴纳教育金,资助教育事业,同时还解决了几千名下岗职工和农民的安置问题,如果张桂军被判刑,将会给公司乃至整个地区带来很大的损失。

  政府的几个部门同时出面为犯罪嫌疑人“求情”,确属罕见!先且不论此举能否对法院判决有何影响,仅看“求情书”中所列几条根据,不外乎张桂军为该地区做出过巨大贡献,“功大于过焉”,以后离了他当地经济将蒙受巨大损失等等,并且不惜打出“群众利益”和“地区经济”的旗号,目的只有一个:要求法院对张桂军从轻或免于处罚!

  真不知这几个部门怎样想的。在法治社会,难道还能因“这人一贯表现好,对经济和公益事业做出过一点贡献”,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古代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现在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都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虽然现代法律也讲“将功抵过”,而这个“功”是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深刻反省,并以实际行动减轻了犯罪的损失,并非以前做了多少好事善事,同情代替不了法律。从本案来看,张桂军是否是个人才,以前是否做出多大贡献,都与案情无关,关键是他是否构成行贿罪,“求情书”根本起不了多大作用。

  从人际关系看,一个人不惜拉下脸面为另一个人说好话,开脱罪行,不外乎三种情况:一是受人之托,不好意思拒绝;二是自己得了求情者不少好处,难以拒绝;三是本是一伙的,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使自己受牵连,说情也是为自己开脱。我们不好妄加揣测通州这几个部门做出此举是出于何意,但通州本身与毕玉玺案“瓜葛”颇多却是不争的事实:毕玉玺生于斯长于斯,并且从政生涯从起步一直到县长几十年时间在这里工作;其妻落马前曾任北京市通州区教育督导室主任,写“求情书”的就有教育局……现在政府部门出面“联保”张桂军,即使出于公正,不携带“私人恩怨”,但此举仍难免让人浮想联翩。更何况,政府部门此举还给人落下干涉司法公正的嫌疑。这种“费力不讨好”,授人以“柄”的事,政府部门还是少做为好!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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