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作出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若干决定
据新华社电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国务院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
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等。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电视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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