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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话题:“刁民”说法不可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0:4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备受关注的“进津费”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法学博士李刚提起的一桩公益诉讼案。有关此案的报道,李刚要求媒体对自己的描述是:“公民”。(见8月9日《新京报》)

  在我看来,这一定位十分恰当。“公民”二字体现出一种可贵的公民意识。

  近年来,类似的公益诉讼渐渐多起来。如法学硕士郝劲松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与北京铁路分局等单位打了6场官司,状告铁路客车上出售商品不提供发票等。再如,前些天,有人状告高速公路“不高速”,却照样收费。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相关的报道和评论中,我们经常看到这些当事人被冠以“刁民”的头衔。

  “刁民”加上了引号,表明一些媒体在使用“刁民”时可能并无多少贬义。但我还是觉得,用“刁民”来定位这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公民的做法,不太妥当。

  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而实际上法治社会就是公民社会。在公民社会,公民在公共领域中可以依法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积极扮演参与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可以说,没有公民意识的觉醒,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作为共和国的公民,如今已有越来越多的人从容不迫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勇于通过正当的诉讼渠道,捍卫自己的权利,体现了法治社会应有的公民精神,难能可贵。如果我们的媒体有意无意地用“刁民”为他们命名,就容易误导公众。实际上,有些人在称他们为“刁民”时,多少怀有一种厌恶心态,这显然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趋势相背。

  在公民时代,人有贫富差别,但没有贵贱之分;人有守法、违法之别,却没有刁、顺之分。因此,诸如“刁民”之类不恰当的用语,还是要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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