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拟出台规定 拖欠工资最高罚两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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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4:07 西部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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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职工在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报复、医疗互助保险等方面权益将进一步得到保障。9日下午3时,兰州市总工会就此在兰州市政府和兰州市总工会召开的第一次联席会议上,向兰州市政府呈递相关《办法》,等待市政府批示。 签订合同 要明确试用期
《兰州市职工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及物品或有效证件,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明确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支付年收入两倍的赔偿金,同时可处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对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等五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处最高两万元的罚款。 在职职工 有望参加医险 兰州市总工会制定《兰州市总工会关于兰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方案》,规定凡已参加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单位的在职职工均有望由本级工会统一组织投保。 困难劳模 每月补足650元 同时,市政府有望将困难职工和困难劳模的生活补助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参照上年兰州市城市人均收入640元标准,市劳动模范工资收入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对特困职工也将给予救助,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望每年平均救助特困职工2600人,每人平均救助标准为5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