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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权法"讨论多名代表对小区物管提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4: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何时成立业委会应规定

  本报讯记者曾璇,实习生陈晓君、通讯员任宣报道:小区业主委员会应由谁授权建立并加以监督?业委会如何有效管理小区物业?昨日,广东省人大组织的《物权法(草案)》讨论会上,小区物业管理由于“贴身”而受到了广泛关注。

  结合小区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多位代表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本身是业委会成员的单秀梅代表建议:应明确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不能组织筹备业委会,否则业委会从成立起便可能被“操纵”,即使换届改选业委会,也可能出现种种矛盾。建议规定业主入住后什么时间必须成立业委会,因为物管公司在办理年审及各项工作的审批时,必须由业主委员签名及盖章。“目前广州的商品房已达十几年楼龄的不计其数,各项楼宇设备已进入更换、维修期”,因此,物权法中对涉及金额庞大的小区“维修基金”问题应作出规定,对小区的维修基金的收、管、用等工作作出规定。

  最近较受关注的“住宅楼改商业用途”问题,物权法中也有规定。省政协委员朱征夫在发言中建议:将《草案》80条规定“改变住宅用途需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修改为“经该住宅楼三分之二产权人同意后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他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无法确定,要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事实中几乎不可能,如果变更住宅用途合法,而且大多数业主同意,又有何不可呢?

  广东警官学院教授谭玲指出:《草案》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与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一致,如果是“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那么也存在“可以不设立,不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选项,业主也就不好行使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了。

  周林彬代表指出,草案规定业委会“对任意处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身份和诉讼主体的地位,业主在维权时就将举步维艰,物权法维护业主权利的规定也将大打折扣。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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