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原因致车祸 养护部门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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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8:10 新民晚报 | |||||||||
宁波开先例 道路原因致车祸 养护部门要赔偿 人民日报因养护不善、路况出现问题,给道路使用者造成损害,公路养护部门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于9月1日实施的《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作出了明确回答:要赔。这项地方性法规是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8月5日通过的。
“养护瑕疵的损害赔偿”成为该条例的亮点,相关条款也开了国内公路养护赔偿的先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公路养护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公路养护部门对此持谨慎态度。他们认为,“养护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很难界定,公路养护部门要时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超过承受限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