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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考勤表等是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1:37 桂龙新闻网

  前段时间,记者曾接到不少劳动者反映劳资纠纷,尤其突出的是遭遇工伤时因为涉及巨额赔偿,“东家”常常翻脸不认人,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干脆拒不承认。一些劳动者由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加上举证困难,往往求告无门。不过今后这种状况就要改变了,劳动者只要手上保留了工资条、考勤表或者工作证之类的物证,或者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就是足够有力的证据,而且劳动者无法收集或收集困难的证据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记者从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此前,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转发了劳动部新出台的犤2005犦4号文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新文件对“东家”容易耍赖的两大类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此外,该文件还要求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来源:

  南国今报 选稿:见习编辑王香菊 作者: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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