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烟草局干部将2万赃款捐给公益事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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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7:55 生活报 | |||||||||
据《新快报》报道如果将收到的贿赂款项捐献给慈善事业,那么这笔钱财算不算非法的受贿款项呢?日前,原广东烟草专卖局一主任甘某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定受贿罪成立。法院认为其中一笔20000元的贿款虽然全部捐作慈善用途,但其性质仍为受贿款。法院判处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甘某现年58岁,原系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于1997年至2004
1997年底至1998年底,甘某在参与管理该公司林和东路综合楼装修工程的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了承接该工程的香港某装修公司总经理林某的贿赂,其中有现金20000元。事后,甘某将这20000元全部捐给了公益事业。辩护律师在开庭审讯过程中认为,甘某主观上不存在受贿及为行贿人谋利益的故意,此款项不能算受贿的违法所得。经法院审理判定,甘某在收受贿赂后,受贿行为已完成。他以个人名义将钱用于公益事业,是个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