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行副董刘金宝一审死缓(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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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9:03 汉网 | |||||||||||
法庭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刘金宝在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单独或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等人共同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余元,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1451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宝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金宝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刘金宝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案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至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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