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做到“五个写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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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3:48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郑建彬/实习生胡静/通讯员林平建 本报讯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达到执行目的,但他们又不知道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导致对法院有所误解。对此,长乐市法院在全国率先改革了执行中止、终结裁定书制作,规定执行裁定书写作必须做到“五个写明”,又首创设立了异议制度,在裁定书尾部增加“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等
长乐法院去年年底推出的全新版《裁定书》,后面写着“五个写明”:写明办案各阶段工作时间,记载法院收接申请、审查时间,送达时间,调查、取证时间,作出裁定时间;写明执行工作内容,法院对个案所做的各项工作一目了然;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能力作出认定;写明作出中止、终结决定的理由,首创在裁定书上也写明“本院认为”的内容,阐明法院的观点和理由;写明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