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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概念应明确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5:45 北京晚报

  本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来,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今天上午,北京律协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召开研讨会,律师们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提出国家在进行征地时,应当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国家补偿给予界定,否则容易出现官员腐败现象。

  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代理过很多涉及拆迁案件的王才亮律师有感而发:“草案中通篇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如果没有法律上的界定,容易出现官员的腐败现象。希望能在附则中增加一条,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比如本法所指的公共利益不是商业利益,也就是说不是开发商的利益;也不是影响全局利益的局部利益,比如建宽马路、大广场大举拆迁而造成的浪费。”针对这一条款,王律师同时建议增加保底条款:“比如规定,国家给予的补偿不得低于不动产的实际价值或不得让所有权人的生活水平因征地而下降。这样才能保证所有权人的利益。”

  王才亮律师说,草案中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的规定不符合农村的现实状况,农民在家里养鸡鸭牛羊的现象很普遍,这算不算改变用途,有关部门对农民这些实际生产生活也无法限制。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提出,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但这一条对所有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比如某人的汽车丢了,没有上保险,后来他发现自己的车通过经营单位拍卖了,他要求追偿,就要支付费用,这等于支付了双倍费用。如果这样,没有人要求返还了。国外的经验是由出卖人承担费用。

  据了解,此次研讨会将持续两天时间,律师们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全面逐条的研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孙莹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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