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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小偷“行贿”失去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0:35 新晚报

  王军荣

  据《扬子晚报》报道,南京一名小偷在公交车站台行窃时被当场抓住,等候民警时,小偷突然向失主下跪,并掏出了100元钱公然“行贿”。令人遗憾的是,失主最终收下了钱,放走了小偷。

  抓获小偷后,自然是报警或者立即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如派出所,由司法机关对小偷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惩处,这才是合法的、最有效的、最明智的选择。任何人无权私自处理,更谈不上接受小偷的“行贿”而放走小偷。这不仅于法不通,更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污辱。天下固然不会无贼,但让其得到法律公正的惩处却是减少小偷的最佳途径。法律惩处最有效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而不是个人。任何个人的纵容和施恶只会加剧小偷的恶念和恶行,影响的是社会的不良后果,与和谐社会的创建是背道而驰的。

  失主接受“行贿”放走小偷,是对小偷违法行为事实上的纵容或包庇。不仅不会对小偷形成警戒,更助长了他的侥幸心理。小偷的不思悔改,最终受害的将是我们每个人,谁也不能担保自己不会被小偷一而再再而三地光临。

  那个失主这次看起来并未失掉什么,反而还赚了100元钱,但实际上失去了更多,一则人格尊严丢失了;二则助长了小偷的气焰,可能下次小偷会从他身上加倍讨回。一位市民的话让我们每个人都应深思,“小偷心不甘情不愿地掏出了100元钱,肯定要去找其他人挽回损失!”我们都可能是“其他人”,那个失主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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