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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刀还击致人死亡 “凶手”历经六审:正当防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1:02 东北新闻网

  2003年5月27日23时许,22岁的朱权和朋友宁某来到了哈市一家网吧上网。不久,李某、崔某、陈某等4人酒后来该网吧上网。见到宁某后,4人便要找宁某出去谈谈。当宁某走到楼梯口时,被李某踢了一脚,还遭到了陈某的辱骂。这时,朱权冲上前来进行阻拦,宁某乘机离开了网吧。

  李某等人见宁某逃走,就一齐上前殴打朱权。在撕打中,王某从兜内掏出一把水果刀
,一刀捅在了朱权的后背上(法鉴为重伤)。受伤后的朱权扑向王某,拼命把刀夺到了自己的手里。崔某见状,敲碎了碗碟,手拿一块碗碴子向朱权的后颈部猛击。朱权挥舞手中的水果刀拼命抵抗,一刀捅在崔某的腹部,致其肝脏破裂?穴法鉴为重伤?雪;陈某和李某被划成轻微伤;李某则被捅死。

  2003年5月30日,朱权被宣布刑事拘留,但因其重伤在身,公安机关遂在医院对其实行监控。2003年6月12日,朱权伤愈出院后被转入看守所进行羁押。同年7月1日,朱权被依法批捕。

  据52岁的徐淑贞讲,儿子朱权出事后,为了弄清当天的事发经过,年近50岁的她天天骑着自行车,到处走,到处问。在她了解了那天晚上在网吧里发生的一切后,徐淑贞找到了王文明律师。

  王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和对当事人的细致调查,认为朱权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条款。在此案中,朱权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该承当刑事责任。

  2003年9月,公诉机关以王某和崔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某、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后经终审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和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1年零6个月。同时,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权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而此时,公诉机关也以朱权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伤为由,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1月19日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

  2004年5月12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朱权的行为是防卫过当,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权有期徒刑5年,赔偿被害人李某和刘某损失10万余元。几日后,朱权以“自己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无限防卫权”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审理,撤消了原审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而重新审理的结果却以维持原判告终。这时徐淑贞还是执着地坚持儿子无罪。于是,朱权再次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判决。

  今年3月14日,原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再一次开庭审理。王律师在法庭上列举大量的证据,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朱权的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对朱权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朱权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死者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在法庭宣布朱权无罪的第3天,被羁押21个月之久的朱权终于获得了清白和自由。但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

  今年7月,朱权终于接到了终审法院的无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同时终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和公诉机关的诉讼请求。(东北网-黑龙江晨报)[编辑: 钱文胜](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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