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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状告中介公司索赔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0:40 每日新报

  因未找到工作移民加拿大后不足两个月便回国张家民王邵丹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王邵丹】男子郑某获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后,前往加拿大谋生。但在加拿大不到两个月,郑某由于没找到工作,便启程回到了国内,并以中介公司未向其提供就业服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余元。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就业服务的履行
期限”。因此,郑某赴加拿大不足两个月便回国的责任,不应由中介公司承担。

  郑某于2000年1月与加拿大某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顾问公司为原告办理技术移民申请,被告天津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加拿大顾问公司委托授权,为郑某办理在中国境内的相关服务,并代为收取郑某尚未交纳的费用1000美元。其余约定费用已由加拿大公司方面收取2500美元。

  2003年年底,郑某的技术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后,郑本人于 2004年4月24日抵达加拿大多伦多,被告工作人员到机场接机。接机人员同时提供郑某一份通知,主要内容为顾问公司多伦多分公司安家服务的联系电话以及顾问公司多伦多分公司就业服务的联系电话。

  因就业服务部门的顾问离职,就业服务部门采取措施,提供了政府求职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郑某在多伦多安家后,立即与顾问公司的温哥华总部联系,并得到电子邮件形式的就业指南服务。但郑某在多伦多发出个人简历和求职信后,并未得到就业面试机会,遂于2004年6月 20日自行回国。回到国内后,郑某以被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提供就业服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但是郑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其租房费、机票、离职工资等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郑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规定:原告可免费享受就业服务,而被告未按规定向原告提供不少于三次的面试机会。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关责任。

  被上诉人则认为,协议主要内容是为原告办理技术移民,现上诉人已获得加拿大永久居住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履行完毕。同时,协议中虽然约定上诉人可以免费享受就业服务,但并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而上诉人在加拿大居住不足两个月便自行回国,所以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不能归责于被上诉人。

  一中院认为,郑某与加拿大某顾问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为原告办理技术移民。现郑某已获得加拿大永久居住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履行完毕。按照协议约定,郑某可以免费享受就业服务,但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而且被上诉人一直积极地为原告提供安家及就业咨询服务。郑某在加拿大仅居住不足两个月便回国,因此造成实际不能全面履行协议的责任不能归咎于被上诉人。郑某以未提供三次面试机会构成违约为由,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由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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