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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夫妻”被拘 紧急调查法院里的拘留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2:43 新华网

  今年7月11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一对“未婚夫妻”双双被拘留,原因是“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在分别被关押了4天和5天之后,他们先后被提前释放出来。感到“人格遭到侮辱、尊严遭到践踏”的他们,双双含泪在新闻媒体和省级有关部门之间奔走,控诉个别法官和法院领导,因“个人情绪”而滥用拘留权、粗暴执法,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记者昨日获悉,由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组成的调查组,已对此展开调查。

  引子:欠款未还被拘传

  “未婚夫妻”双双被拘留案中,男主角叫王伟,宜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翠屏区大队东城中队中队长;女主角王萍,原宜宾城区江北品茗轩茶楼老板。

  拘留案缘于王萍与他人的一起经济纠纷。王萍1998年从银行辞职出来开了“品茗轩茶楼”。茶楼附带经营餐饮,王萍与供货人陈高贵口头约定:货物往来分期付款。

  去年5月,“陈高贵见经营境况不佳,突然终止送货”,此时双方尚有1.9万余元货款没结清。去年8月,陈高贵向翠屏区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约定王萍于去年11月30日前付清全款。但王萍仅在去年12月8日支付了陈高贵5000元现金。

  7月11日中午,翠屏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党小杰口头把王萍传唤到法院。“党小杰语气很重,说今天再不还清就拘留我。”王萍只好打电话给未婚夫王伟,让他送私章来,同时向其他朋友电话筹款。

  当事人:摄像机“惹”了法官

  当天中午,王伟正好开车在路上,车上有一台该中队执法取证用的小摄像机。接到王萍电话后,王伟开着车到了法院,拿着车上的摄像机挂在肩上进了法院大楼。在法院三楼楼梯口,王伟将装着印章的塑料袋交给王萍。王伟称,他正准备离开时,党小杰叫他到办公室去一下。走进办公室后,党小杰就厉声叫他把摄像机交出来:“未经许可,法院内不准拍摄。”(后来法官们才发现摄像机当时根本没有电)王伟当时回了句:“凭什么交出?我不是你的案件当事人,我的合法财物你们无权收缴。”随后,党小杰与在场的法警郑凯、书记员刘勇等将他围住,抢夺摄像机,其余在场法官见状也来相助,抢下了摄像机。“之后把我双手反剪、推进里面办公室,并使劲扳我双手,强行将我双手反铐在椅子上。”

  王伟回忆说,他被铐上不久,区法院副院长梅立新让人搜他的身。“区法院副书记、纪检组长田矩、法院监察室主任吴鸣进来说,‘他们怀疑你身上有攻击性武器,所以要搜你身。’法警把我全身搜了一遍,根本没发现有所谓的攻击性武器。吴鸣让一名法官对我做了笔录。做完笔录后,我提出两点要求:一、要求对党小杰及法警的粗暴执法行为予以处理;二、侵犯了我的人身财产,应得到圆满解决。笔录完毕后,他们告诉我可以离开,并答应查实后给我答复。”

  王伟说,令他没想到的是,就在他准备离开时,旁边有个法警称“梅院长还有事找你”。几分钟后,两个法官将他带到旁边会议室去,向他宣读了《拘留决定书》,称他不听劝阻、殴打法官,阻碍执行公务,因此处以15天的拘留。“我当时大惊:‘你们这是诬陷!我不签字,我要申请复议并且要上诉。’可他们根本不听我的申辩,强行将我送至宜宾市公安局拘留所。”

  王伟不知道的是,他被送走后,下午5时40分,法官又向王萍宣读了《拘留决定书》:拘留12日,理由是“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

  王伟向记者出示了他在关押5天被放出来后所拍的照片。照片显示:他的脖子、背部、手臂、脚踝关节,不同程度抓伤、扭伤、踢伤;衣服左腋被撕烂一条大口子。“这些都是党小杰、刘勇、谯雪川等人整的。”王伟说。

  副院长:他打了我们法官

  法院又是根据什么拘留王伟的?7月26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梅立新。梅表示,对王伟实施拘留是党小杰、谯雪川、杨冰涛三名法官一致决定的。

  “王萍被带到执行局办公室,就等于进入了正常执法阶段。”梅立新说,“王伟当时情绪激动,我们的人让他把摄像机放下,双方就抓扯起来。王伟就卡住党小杰的脖子,把他抵到墙上。法警郑凯、书记员刘勇上前阻止,王伟还踢了刘勇手肘一脚。”梅立新说,由于王伟一直在“雄起”,嘴巴一直在吼,所以就给他戴上了手铐。

  党小杰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我脖子被(王伟)卡红了,在控制过程中,(我)没有任何攻击(王伟)的行为。”

  梅立新表示,王伟妨碍公务有四名法官、一名在法院的实习生、一名清洁工“都看到了”。梅同样出示了两张照片,一张照片上只有脖子,据称党小杰的脖子,“当时受伤了的”,但记者没有从这张黑白照片上发现伤痕;另一张照片是一只手抓住另一只手的肘关节。“这是王伟抓法官的手。”梅说,至于“王伟踢刘勇手肘一脚”的证据,则是“大家看到刘勇手上当时有鞋印”。

  为证明王伟“殴打法官”情节确实存在,梅立新向记者出示当时的笔录。笔录显示,吴鸣两次问:“你到底出手没有?”王伟均回答“没有”。

  焦点1 法院事后补证?

  7月13日,王萍家人到法院为其清偿了欠款。

  当天下午5:30左右,党小杰、杨冰涛、谯雪川三人来到拘留所,再次讯问王萍,重点是“王伟事件”经过,“他们叫我写了一份《具结悔过书》,签字盖章后,谯雪川对我说,必须写上‘我对王伟抵抗法院的行为感到抱歉’。当时我就对他们说,‘我没有权力和责任对王伟行为下定义,王伟他没有打人!’谯雪川就说,你考虑清楚给我们打电话,今天你思想认识不够,不能放你。”

  7月14日,党小杰、杨冰涛再到拘留所。王萍质问他们:“我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也写了悔过书,为什么不放我?”党小杰这才表示,提前解除对王萍的拘留。

  王伟也称,在拘留所里,法官几乎天天讯问他,要求他承认殴打法官的事,为了早日出来,他就写了“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句话。

  针对王伟、王萍二人的说法,昨晚,梅立新接受采访时表示,悔过书是态度问题,一定要写,但法官不可能强迫被拘留人写具体内容。

  焦点2 骂法官招致拘留?

  据知情人张燕(化名)向记者写下的亲笔书面材料显示,7月13日上午,张燕陪王萍妹妹王涛去法院交款,亲耳听到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天说,本来那天不拘留王萍,哪晓得她妹妹王涛在王伟被拘留后在法院谩骂,所以就非要拘留王萍不可。刘天还说,王伟以为我们法院是他们执法局掀摊摊一样吗?这次要他“吃得海”(宜宾方言,意即“整够”、“整实在”)。

  张燕的书证还写道:“谯雪川说,王伟要是不承认自己打了人,不要想出来,不会便宜他的。”

  意外发现:拘留文书有点“水”?

  记者在仔细研究三份拘留、解除拘留文书时,意外发现一个“细节”。

  翠屏区法院对王萍实施拘留,发出的文书是“(2005)翠屏执字第238—2号”,时间是今年7月11日;7月14日19时30分,王萍被该区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所发出的文书是“(2004)翠屏执字第238—2号”。这意味着:王萍是今年被拘留的,可她早在去年就被提前解除拘留。与此有关的一个细节是:王伟被提前解除拘留的那份《法院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文号也是“(2005)翠屏执字第238—2号”,与决定拘留王萍的那份编号完全一样。

  据了解,王伟、王萍的控诉材料引起了省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8月3日,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赶到了宜宾,与宜宾市委政法委、宜宾市中院一道调查此事。

  司法界人士:限制人身自由当慎重

  昨晚,成都某司法界人士表示,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属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使用时应当慎重,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这名人士表示,司法拘留不是一种执行措施,而是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对法院执行公务没有影响或影响甚少,完全可以不采取拘留措施。比如,当事人由于情绪激动骂了法官,如果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应该不适用拘留。

  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或惩罚措施,要严格执行法定的程序和手续。适用时应当严格执行报批程序,要由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材料报请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讨论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表明妨害民事诉讼的障碍已经排除,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法院应提前解除拘留。(完)(记者曹笑田富友实习生董馨摄影刘陈平)(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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