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民认为规章不当的可申请审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4:06 城市晚报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这是《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中规定的,该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发文字号。收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无管辖权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申请,或者在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