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中暑可认定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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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6:25 深圳晚报 | |||||||||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出台:35℃不加班;40℃不工作 高温作业中暑可认定工伤 本报记者陈娜报道深圳已正式出台相关规定放“热假”。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高温办法》)出
有空调降温不放“热假” 《高温办法》对高温天气进行了定义,规定高温天气是指气象部门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气温以深圳市气象站发布的为准。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摄氏度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至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当然,如果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3摄氏度的,不执行《高温办法》。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 《高温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对露天作业员工在每年7月至9月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此外,对于经常在35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参照办法发放高温保健费。 高温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职业病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高温中暑是职业病的一种,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高温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 作者:记者陈娜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