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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探亲假报销标准” 读者建议取消身份限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0:42 龙虎网

  【龙虎网讯】“已婚员工探亲假期间探望省外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1981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探亲路费报销标准在24年后的今天屡遭质疑。

  特别是在看了“回新疆探亲,路费只报销了6元”的报道后,读者就探亲费报销标准是否合理展开了热议,并且为如何改进大胆支招。

  在机关工作的薛先生建议取消探亲假报销身份的限定。“未婚职工报销全额,已婚职工报销工资30%以外的部分。这样规定没有什么必然的依据,而且操作起来也比较麻烦。加上现在结婚不需要单位开证明,员工的婚姻状况单位也无法全部掌握,容易导致已婚职工以未婚名义报销的事情发生。不如统一改为凡是单位职工,探亲费全额报销或者报销某一部分。”

  “我觉得探亲费如果全额报销的话,外地职工多的单位势必负担就重一些。而且现在出省的交通费动辄就是上百,一个单位几十个外地人的探亲费用加起来也是个不小的数字。单位在权衡开支多少的情况下,宁愿多选择一些本地职工或本省职工来减少探亲费用的支出,那么对于跨省就业的人来说困难就大一些。我建议考虑到单位和职工的双重利益,将探亲费报销标准改为报销路费的70%,这样职工也不会受涨工资影响而报销不到钱,企业也能接受。”汪先生作为民企负责人,从企业的角度谈了他的看法。

  当然还有一些细心的读者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按选用的交通工具和路程两项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报销比例比较合理。路程越远、选用的交通工具越便宜报销的比例越高。比如同样是500千米的路程,选择飞机报销50%,选择火车卧铺报销70%,硬座报销80%;而同样选择的是飞机,路程每多200千米报销比例就降低5%。这样的结果就是每个职工报销的数额相差不大,而单位和个人分摊的数目也差不多。”

  读者反馈中有极力要求改变报销标准的声音,也有拥护原有探亲假待遇的声音。雨花台烈士陵园的周昭琦发来传真说:“老的规定使得如今探亲路费报销太少是客观事实,然而我们不应脱离历史背景看问题。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个人工作完全由政府安排。‘一切听从党的安排,哪里艰苦哪安家’。许多同志放弃本土优越环境,从大城市到小城镇或农村,从东部发达地区到西部贫困地区工作。多年来他们无探亲假,更别谈报销路费。因此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探亲假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给职工合法的探亲假期,报销路费仅为其次。对比以往探亲要用工资或调休抵冲,这一规定已是一大进步。现如今,工作自谋,是否异地找工作全凭自由,员工完全可以在本地谋职。因此,能给外地职工探亲假已经够人性化了。”

  作者:朱锐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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