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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掉窨井施工方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0:39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日前,桐城市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道路施工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官调解,原告周某与被告桐城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达成谅解,由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本案以原告的撤诉而告终结。5月1日下午4时许,原告周某(未成年人)骑自行车回家,车前轮掉进一窨井,致使其脱离自行车摔倒在路上,造成下巴受伤出血、右耳出血。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用近5000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市政工程盛唐南路系被告某公司承建,工程已基本完工,留有若干窨井未盖。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留有若干窨井
未盖,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又未采取防护措施,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存在主观过错,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吴问银)

  作者:张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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