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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也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02:33 新晚报

  刘海明

  日前,《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因新增“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条款,备受关注。17日,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罗益锋建议在这一新增条款的后边增加“妇女也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

  法治社会,尽管男权思想还较严重,尽管女性受男性伤害的机会远多于欺负男性的机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主要是限制个别男性的“咸鱼手”骚扰女性,然而,这些并不意味着女性在任何时候都是受害者,而不是施害者。

  宪法赋予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这个权利,同时包含着“违法面前,人人同责”的内容。只要否认不了这层含义,那么,在性骚扰犯罪方面,当然也就可以说“骚扰面前,男女同责”。哪怕这条法律条款很难派得上用场,但有这个条款,体现的是法律平等的男女平等理念,没有这个条款,则存在矫枉过正的危险。既然是以立法形式对性骚扰说“不”,这个“不”就要禁得起推敲,不留下法律空白。

  有人建议,完善性骚扰的法律条款,应该对罗益锋代表的建议再进行补充:规定同性间也不得进行性骚扰。也就是说,骚扰犯罪,不论是对异性还是同性,都越不得雷池半步,一旦做出不得体的事情,如果被骚扰者不堪其扰,小心法律伺候。这样的民间建议,全国人大不妨同时予以考虑。

  私权利是最珍贵的权利,任何人侵犯不得。禁止异性间进行性骚扰,是尊重、保护私权利的一个初级阶段,将保护同性间也有权不受性骚扰,无疑是禁止性骚扰的高级阶段。期待着性骚扰立法实现一个历史性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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