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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困惑及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0:46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白涛

  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经验都非常少,需要加强对反倾销案背景知识和应对技巧的培训,使企业积极采取 措施规避海外市场扩张中的经营风险,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师帅。

  记者: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师帅:目前中国反倾销调查中最大的问题是信息匮乏,包括市场前期信息缺乏、不注意收集外国的市场行情和政府的 政策导向以及调查提起后信息掌握不够全面,从而影响各方面应对措施的发挥。

  记者:如何解决信息匮乏问题?

  师帅:中国企业应当做好国际市场信息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跟踪掌握国外市场同行业的发展状况,规范财务报告, 使财务会计工作与国际接轨。在日常业务中,要保存好各方面的资料,诸如企业生产成本、收购价、包装物料费用等,以备需 用。一旦遭到他国反倾销指控,可以积极有效地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和证据。

  当收到国外反倾销机构寄来的调查表时,应认真及时地研究答复。调查表的填写非常重要,因为它是国外反倾销机构 对案件作出裁决的主要证据之一,如果应诉企业不及时按要求填写调查表,调查机构就可依据投诉方提供的资料或官方统计资 料进行裁决,这对出口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记者: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对机制中有哪些薄弱的环节?

  师帅:最薄弱的两环是行业协会和律师。而正是这两方面的专业人才决定了反倾销应对的成败。实践证明,行业协会 在信息传递、团结协调、筹集基金、统筹利益上能够克服企业孤军奋战的劣势,最大限度地实现应对决策的绩效。

  中国行业协会作为服务相关企业的非政府机构性质的行业合作民间组织,承担起联合组建能有效应付反倾销诉讼的律 师队伍的任务和联络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本行业的核心竞争力。1999年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成功应对美国起诉 中国浓缩

苹果汁案、2003年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在应对欧盟起诉温州打火机倾销案的胜诉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便是成功的 案例。

  记者:为什么说律师对反倾销应诉的作用很关键?

  师帅:因为反倾销的程序较为复杂,反倾销诉讼是十分复杂的国际商业纠纷,外国企业一旦起诉,被告的企业甚多, 外国主管反倾销当局发来的调查问卷长达几十页,并且要限时完成,此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外国主管当局工作方式之细致 调查问题之深度和广度,是我国一般的律师不能应付的。

  因此选择具有丰富国际反倾销应诉经验的律师非常关键。我国企业成功应诉美国提起的球轴承反倾销一案和H型钢反 倾销一案,律师作为应对反倾销调查的主力军,功不可没。

  记者:面对中国越来越多的产品在国外市场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不良倾向,各级部门都采取怎样措施?

  师帅:我国各级部门对此都非常重视,已制定了以

商务部——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当事企业为主线,多层次的 反倾销应诉机制。商务部应建立起以我国驻外经商机构——外国政府——律师事务所——商会、协会——进口商为主渠道的点 面结合的应诉预警机制,这将对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提供有关部门法律及程序方面的指导,极大提高应诉工作的成功率。我建 议这种模式应当加以推广,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为未来实践提供制度支持。

  记者:打好反倾销案件的突破口是什么?

  师帅:选择好替代国是目前成功应对的突破口。2004年9月10日,东盟10国正式对外宣布承认中国的全面市 场经济地位,这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首次获得世界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承认,2004年4月9日,新西兰政府承认我国为市 场经济国家,从而实现了对发达国家零的突破。此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吉尔吉斯斯坦等国相继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 家。2004年4月13日,温家宝总理在会见美国副总统切尼时,正式向美国政府提出了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中 美双方决定成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讨。2004年5月,温总理访问欧盟期间又再次向欧盟提出了同样的 要求,可见,通过我国政府的外交努力是积极有效的。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外交努力,各个击破战略,已取得可喜成绩,但是应 当看到“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尴尬地位在短期内是无法克服的。

  从目前来看,能否选择好替代国成为应诉反倾销案成功与否的关键。

  因为,不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只要确定不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就必须使用替代国做法。而替代国 做法的特点就是,根据中国生产者所报告的生产产品的要素,以第三国的价格来确定中国生产者生产该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 ,该第三国的价格是否客观,该第三国的产品的生产产能、产量、销量、设备的先进程度、人员受教育的程度及反映的人工工 资是否与中国生产者的水平相当,该第三国的基础设施、税收政策、人均GDP等是否与中国相当,也就是说所选择的第三国 是否与中国具有可比性,如果没有可比性如何处理,如果存在较大的可能导致不公平结果的差异应当如何处理、调整,在欧盟 和美国的法律中均没有规定。而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就没有依据去考虑这些问题。

  欧盟和美国所谓第三国的选择、第三国数据的使用,不考虑差异,不进行调整,显然与WTO的规则不符。其结果就 是反倾销案件调查中确定正常价值不公平、不合理,损害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利益。

  此外,中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行政复审(即使企业被裁定倾销,征收反倾销税,企业仍然可申请复审,要求降低或撤 销反倾销税)、司法机制(企业可上诉推翻调查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反倾销争端。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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