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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海纵深之拍案醒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0:47 法制早报

  儿子伪造假土地使用证给老子,据此想要追回已经买卖成功的房屋,面对检察院的调查,造假者对造假事实供认不讳 ,而法院却判决返还房屋——

  土管员伪造假证缘何逍遥法外

  □文/图本报记者 侯兆晓 发自安徽巢湖

  杨磊,1996年参加工作以后,一直在安徽巢湖环城乡土地管理所工作,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任半 汤乡土管所副所长。2002年,因土地问题,被巢湖市国土局行政记大过一次,后被调至城南土管所任土地管理员。

  2005年6月20日,因伪造土地使用证被举报到居巢区检察院,经初查,杨磊对伪造事实并不否认,但是检察院 为什么不追究其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为什么不以伪造证件罪对其立案侦查?法院又为什么不审查土地使用证的合法 性而径行做出判决呢?

  事起两间平房

  目前,主张要回两间平房的是杨磊的父亲杨安顺,即一审的原告。

  杨磊和妻子刘小玉结婚以后,杨安顺将诉争的两间平房分家析产给杨磊夫妻。2003年4月14日,刘小玉与同村 人吴寿俊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小玉将其所有的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的两间平房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 了吴寿俊。

  合同中注明刘小玉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证据检察院调查是假的,已经被刘小玉收回,现不知去向),但无房 产证。刘小玉在转让该房产时明确告诉吴寿俊,该房产属于他们夫妻俩人所有。钱房两清以后,吴寿俊搬进该房居住达两年之 久,杨安顺就住在该房的隔壁,不但没有提出异议,相反在村委会的协调下,杨安顺还督促刘小玉向村里补交了出售该房应该 缴纳的青苗补偿费。可见杨安顺对房子的所有权以及房子的买卖在诉前都没有任何异议。

  但是,在本案一审中,杨安顺却主张诉争的房屋属于自己所有,刘小玉无权处分,请求居巢区法院判令被告吴寿俊退 房、第三人刘小玉退钱。

  庭审中,杨安顺只提供了一份《集体土地使用证》,再也没有任何证据。而且此证上标明的是在吴寿俊家以西一块面 积为143平方米的土地,而转让房屋的面积只有60平方米,面积、位置均相去甚远。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使杨安顺有证据证明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因其儿子儿媳与其共同生活,刘小玉完全可以被 视为表见代理人,吴寿俊作为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财产,根据合同法49条的规定,此表见代理行为应该认定为有效。更何 况,杨安顺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杨磊伪造的,所以杨安顺对此房根本没有所有权。

  卖方为何在买卖成交两年以后反悔呢?据了解,因为房子所在地段已经升值,而且面临拆迁,乃利益所致。

  市国土局:严查此事

  关于杨磊土地使用证造假一事,记者采访了其上级主管单位巢湖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局法制科科长吴体庶说:“怎么又有这种事情?2002年,杨磊同样是因为土地问题犯了错误,我们局在市纪 委监察局的牵头下对他作出行政记大过的处分。我们法制科的主要职能是针对管理相对人,对内的职能还没有完全到位。对于 杨磊造假一事还不是很清楚,初步看来,这种行为不光是违纪违规,而且还是犯罪行为。”

  农村建房应该履行什么手续?没有土地使用证,所建房屋是否合法?

  国土局地籍科科长朱巢平说:“农民申请建房,首先应该由规划部门进行选址,再由土地部门办理审核批准手续,然 后再返回到规划部门办理施工证,最后再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和地是不可分的,就像皮和毛的关系,土地使用证不存在 ,所建房屋自然不合法,房屋买卖也是无效的。”

  国土局纪检组长童贤超说:“根据吴寿俊反映,刘小玉原来有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来经我们调查,发现吴 寿俊既没有该证的复印件,也没有记下该证的号码,所以此证是否是假的,不好说。后来的1999年办的这个《集体土地使 用证》是根据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人的1986年颁发的‘小红本’办的,杨磊1996年才参加工作,怎么会办‘小红本’ 呢?退一步讲,即使是他作假了,他那时在2000年巢湖撤行署改大市之前的小巢湖市工作,和我们局里没有关系。”

  国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宪平听说采访的事情后,急匆匆地从外面赶回来。

  他的态度很坚决:“如果说真的弄虚作假了,我们决不会袒护任何一个人。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局里的形象,也损害 了政府的形象。检察院也给我们出具了检查意见书:建议我们加强对空白证件的管理;对杨磊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 处理结果函复检察院。这事一定会严肃处理的。”

  居巢区检察院: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给国土局的检察意见书写到:关于群众举报城南土管所杨磊滥用职权一案,杨磊在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程 中,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我院决定不予立案,但初查中发现,杨磊有参与用其私自填写宅基地使用证为其家庭住房换领集体土 地使用证的行为;城北土管所的有关人员在核发土地使用证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杨磊自行绘制的宗地平面图上签字。故检方 作出如下处理意见:加强对空白证件的管理;对杨磊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复我院。

  居巢区检察院分管此案的徐副检察长说:“玩忽职守是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实际造成的损失须超过30万元;滥 用职权是超越职权范围做事,要有实际造成损失须达到20万元,或者间接损失达到100万元,或者造成1人死亡,或者轻 伤3人等情节。而此案的实际损失并没有达到以上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追究杨磊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不追究其伪造证件的刑事责任呢?徐副检察长说:“假的土地使用证是在1999年伪造的,刑法规定,伪造 证件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按照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杨磊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期。再说,伪造证件罪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法第280条同时还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这种情况下,就没有过10年的追诉期限。那么杨磊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情节严重呢?

  徐副检察长对此没有作答。

  巢湖市中院:依法审判

  2005年5月27日,居巢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寿俊不服,提出上诉。可是让人不解的是上诉书在居巢 区法院压了45天以后才送到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1日,巢湖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没有判决。

  8月3日,居巢区检察院关于伪造证件一案对杨磊做了调查笔录。杨磊承认依照“小红本”换取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是他自己找人一手操办的。“小红本”也是假的,是他外公从外面搞来的。当检查人员问他最后还有什么要补充没有?杨磊 说:“我想主动到局里把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掉,承认错误。”

  检方的调查笔录对尚未结束的二审法院的审判起什么作用呢?

  巢湖中院院长葛健说:“据我了解,此案目前已经到了审判委员会,如果案情非常简单的话,中院就直接维持原判了 ,现在看来并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但我们会依法进行审理的。”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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